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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發(fā)文
            不得以學籍問題為由拒收學生
            更新時間:2016-9-1 8:20:31    來源:人民網(wǎng)-人民日報

                本報北京8月31日電  (記者張爍)教育部31日發(fā)布《中小學生學籍管理常見問題及解答》。文件指出,學籍的主要功能是記錄,是學生入學的結果,不是入學和轉學的前提條件。轉接學籍或新建學籍是招生入學的后置程序,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不應將學生之前有無學籍或學籍是否已轉至接收地作為確定入學資格的必要條件,不得以學籍問題為由拒收學生。

              教育部新聞發(fā)言人續(xù)梅介紹,擁有學籍是每個學生應有的權益,在經(jīng)過批準的學校學習的學生都具有學籍。2014年1月教育部已建成全國聯(lián)網(wǎng)的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tǒng),各類學籍業(yè)務均納入系統(tǒng)管理。

              根據(jù)文件,學籍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伴隨學生整個學習生涯,原則上終身不變。學籍號分為“G”字頭正式學籍號、“L”字頭臨時學籍號以及“J”字頭學籍號三種:

              “G”字頭正式學籍號為“G+身份證號”,但學生身份證號發(fā)生變化等特殊情況下,二者可不相同。具有“L”字頭臨時學籍號的學生經(jīng)過全國查重和與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進行比對,通過后分配“G”字頭正式學籍號,每年春季學期開學后,通過學籍系統(tǒng)下發(fā)。

              “L”字頭臨時學籍號是學生首次注冊學籍后,分配“L”字頭的臨時學籍號!癓”字頭學籍號按照身份證號編碼規(guī)則生成,與身份證號相似,但與身份證號不具有對應關系。“L”字頭臨時學籍號是學生獲得正式學籍號前辦理各項業(yè)務的依據(jù),在辦理有關業(yè)務時與正式學籍號效力相同。各地各校在辦理有關業(yè)務時應對持有臨時學籍號的學生一視同仁。

              “J”字頭學籍號是為暫無公民身份證號或原公民身份證號不可用的學生設計的。編碼規(guī)則與身份證號相同。學生獲得身份證號后,可以申請將學籍號更改為“G”字頭正式學籍號,但保留原來的記錄。

              文件特別指出,“G”字頭學籍號通過了全國查重、與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比對等一系列程序的嚴格檢驗,是學生身份的權威標識。獲得了“G”字頭正式學籍號的學生,其學籍號不能輕易修改。因戶籍關鍵信息變動,確需對“姓名”和“身份證號”兩項關鍵信息進行修改的,必須履行相關程序。學籍修改情況的歷史信息將隨學籍永久保留。同時,原則上不允許刪除“G”字頭正式學籍號,如涉及問題學籍確需刪除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交佐證材料報教育部審核后方可刪除。

              文件指出,學生被學校招收后,原來已有學籍的,接收學校應通過全國學籍系統(tǒng)為學生轉接學籍,實現(xiàn)“人籍一致”;原來沒有學籍的,應為學生新建學籍并通過查重程序。如果遇到學籍系統(tǒng)或數(shù)據(jù)傳輸故障等特殊情況,學?上韧ㄟ^線下流程辦理轉學等業(yè)務,線下流程完成后,即可作為擁有連續(xù)學籍的計算時點,學生即應視為在校生,享受在校生待遇(如參加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組織的考試及各種活動),之后再通過學籍系統(tǒng)完成電子學籍檔案轉接,最終以學籍系統(tǒng)記錄的信息為準。

              與此同時,新入學或轉學后,家長應及時到學生所在學校確認是否已為學生建立或轉接學籍,是否“人籍一致”!叭思蛛x”等問題可能導致學生無法辦理與學籍相關的各種管理服務業(yè)務,甚至影響升學。學生離校時,家長要及時告知原學校學生的去向,方便原學校協(xié)助辦理相應的學籍管理服務業(yè)務。此外,家長還要對學生的學籍信息進行核對,確保準確無誤。

              辦理轉學時,家長需要向轉入學校提供學生基本信息表和說明轉學原因的證明材料,各地各校不應再要求家長(學生)提供紙質轉學審批表。因為在學籍系統(tǒng)中辦理轉學業(yè)務流程時,已經(jīng)設置了學校和區(qū)縣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的核辦環(huán)節(jié),相當于紙質材料的蓋章審批。


              《 人民日報 》( 2016年09月01日 10 版)

            文章編輯:趙銀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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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發(fā)文
            不得以學籍問題為由拒收學生
            2016-9-1 8:20:31    來源:人民網(wǎng)-人民日報

                本報北京8月31日電  (記者張爍)教育部31日發(fā)布《中小學生學籍管理常見問題及解答》。文件指出,學籍的主要功能是記錄,是學生入學的結果,不是入學和轉學的前提條件。轉接學籍或新建學籍是招生入學的后置程序,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不應將學生之前有無學籍或學籍是否已轉至接收地作為確定入學資格的必要條件,不得以學籍問題為由拒收學生。

              教育部新聞發(fā)言人續(xù)梅介紹,擁有學籍是每個學生應有的權益,在經(jīng)過批準的學校學習的學生都具有學籍。2014年1月教育部已建成全國聯(lián)網(wǎng)的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tǒng),各類學籍業(yè)務均納入系統(tǒng)管理。

              根據(jù)文件,學籍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伴隨學生整個學習生涯,原則上終身不變。學籍號分為“G”字頭正式學籍號、“L”字頭臨時學籍號以及“J”字頭學籍號三種:

              “G”字頭正式學籍號為“G+身份證號”,但學生身份證號發(fā)生變化等特殊情況下,二者可不相同。具有“L”字頭臨時學籍號的學生經(jīng)過全國查重和與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進行比對,通過后分配“G”字頭正式學籍號,每年春季學期開學后,通過學籍系統(tǒng)下發(fā)。

              “L”字頭臨時學籍號是學生首次注冊學籍后,分配“L”字頭的臨時學籍號!癓”字頭學籍號按照身份證號編碼規(guī)則生成,與身份證號相似,但與身份證號不具有對應關系!癓”字頭臨時學籍號是學生獲得正式學籍號前辦理各項業(yè)務的依據(jù),在辦理有關業(yè)務時與正式學籍號效力相同。各地各校在辦理有關業(yè)務時應對持有臨時學籍號的學生一視同仁。

              “J”字頭學籍號是為暫無公民身份證號或原公民身份證號不可用的學生設計的。編碼規(guī)則與身份證號相同。學生獲得身份證號后,可以申請將學籍號更改為“G”字頭正式學籍號,但保留原來的記錄。

              文件特別指出,“G”字頭學籍號通過了全國查重、與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比對等一系列程序的嚴格檢驗,是學生身份的權威標識。獲得了“G”字頭正式學籍號的學生,其學籍號不能輕易修改。因戶籍關鍵信息變動,確需對“姓名”和“身份證號”兩項關鍵信息進行修改的,必須履行相關程序。學籍修改情況的歷史信息將隨學籍永久保留。同時,原則上不允許刪除“G”字頭正式學籍號,如涉及問題學籍確需刪除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交佐證材料報教育部審核后方可刪除。

              文件指出,學生被學校招收后,原來已有學籍的,接收學校應通過全國學籍系統(tǒng)為學生轉接學籍,實現(xiàn)“人籍一致”;原來沒有學籍的,應為學生新建學籍并通過查重程序。如果遇到學籍系統(tǒng)或數(shù)據(jù)傳輸故障等特殊情況,學校可先通過線下流程辦理轉學等業(yè)務,線下流程完成后,即可作為擁有連續(xù)學籍的計算時點,學生即應視為在校生,享受在校生待遇(如參加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組織的考試及各種活動),之后再通過學籍系統(tǒng)完成電子學籍檔案轉接,最終以學籍系統(tǒng)記錄的信息為準。

              與此同時,新入學或轉學后,家長應及時到學生所在學校確認是否已為學生建立或轉接學籍,是否“人籍一致”。“人籍分離”等問題可能導致學生無法辦理與學籍相關的各種管理服務業(yè)務,甚至影響升學。學生離校時,家長要及時告知原學校學生的去向,方便原學校協(xié)助辦理相應的學籍管理服務業(yè)務。此外,家長還要對學生的學籍信息進行核對,確保準確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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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日報 》( 2016年09月01日 10 版)

            文章編輯:趙銀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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