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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辟謠平臺

            不能讓謠言成為災難的附加物
            更新時間:2020-4-16 8:44:06    來源:河南省網絡辟謠平臺

              無錫發(fā)生高架坍塌事故,玉林發(fā)生地震,近日的一連串新聞牽動了全國人民的心,卻都遭到了謠言的纏縛。記者注意到,這并非偶發(fā)事件,每次災難事件之后,總會有各種形式的謠言。(10月21日《北京青年報》)

              每一次災難事故發(fā)生之后,竟然多伴隨各種形式的謠言,這讓人憤恨,謠言不該成為災難的附加物。

              災難的發(fā)生讓人恐慌,而災難后發(fā)生的謠言,不僅會干擾救援的社會氛圍,浪費緊張的社會資源,更會造成社會秩序混亂,影響社會正常秩序。如玉林地震后,有人散布余震的謠言,使有些民眾“被嚇得一晚上睡不著覺”,從這個意義上說,災難后的謠言所造成的危害并不能輕視。

              災難之后如何才能不讓謠言出現?

              其一,需要對造謠者給予重罰。據了解,制造、傳播謠言,可能面臨三類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等!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2011最新刑法全文)》第二百九十一條,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對一起造謠進行追責,從現實來看,對造謠者的處罰不夠。很多造謠者最后都被處以行政處罰,沒有上升到刑事處罰。這在一定程度上讓造謠者誤認為成本很低,如果嚴格按照法律法規(guī)來進行刑事處罰,會起到很好的震懾效果;

              其二,網絡平臺要盡到自己的責任。本來,發(fā)生災難或是重大事故,應該對此類的后續(xù)“新聞”進行嚴格 監(jiān)控,而造謠者無非是借災難來吸引眼球,如果網絡平臺在審核上嚴格些,謹慎些,災難后的造謠是很難出籠的。從另外的角度理解,可能一些網絡平臺也是想借此機會吸引網友,可能會是有意無意地“縱容”,他們可能打得如意算盤是,如果造謠者被發(fā)現,最終承擔的責任是由造謠者承擔,而網絡平臺只要到時候“奉命”刪除即可。網絡平臺為造謠者提供了“載體”,要承擔一定的責任,也要承擔把關不嚴的責任。如此,網絡平臺也能夠事先將造謠信息刪除,從而避免造謠者得逞;

              其三,信息公布要及時,要盡量壓縮信息空白空間。當災難發(fā)生之后,由于各相關數據還沒有出來,此時,會產生很高的關注度與信息供求不平衡的矛盾。一些政府部門在信息公開、保障公眾知情權方面行動過慢,信息對外發(fā)布得很晚,或者是不重視對突發(fā)事件及時與社會的信息溝通,這樣就會留下謠言滋生的空間。這就需要職能部門學會用最快的速度公開信息,要學會與謠言賽跑。

              災難的發(fā)生讓人心情沉重,而謠言的伴隨讓人痛心。決不能讓謠言成為災難的附加物。

            文章編輯:楊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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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讓謠言成為災難的附加物
            2020-4-16 8:44:06    來源:河南省網絡辟謠平臺

              無錫發(fā)生高架坍塌事故,玉林發(fā)生地震,近日的一連串新聞牽動了全國人民的心,卻都遭到了謠言的纏縛。記者注意到,這并非偶發(fā)事件,每次災難事件之后,總會有各種形式的謠言。(10月21日《北京青年報》)

              每一次災難事故發(fā)生之后,竟然多伴隨各種形式的謠言,這讓人憤恨,謠言不該成為災難的附加物。

              災難的發(fā)生讓人恐慌,而災難后發(fā)生的謠言,不僅會干擾救援的社會氛圍,浪費緊張的社會資源,更會造成社會秩序混亂,影響社會正常秩序。如玉林地震后,有人散布余震的謠言,使有些民眾“被嚇得一晚上睡不著覺”,從這個意義上說,災難后的謠言所造成的危害并不能輕視。

              災難之后如何才能不讓謠言出現?

              其一,需要對造謠者給予重罰。據了解,制造、傳播謠言,可能面臨三類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1最新刑法全文)》第二百九十一條,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對一起造謠進行追責,從現實來看,對造謠者的處罰不夠。很多造謠者最后都被處以行政處罰,沒有上升到刑事處罰。這在一定程度上讓造謠者誤認為成本很低,如果嚴格按照法律法規(guī)來進行刑事處罰,會起到很好的震懾效果;

              其二,網絡平臺要盡到自己的責任。本來,發(fā)生災難或是重大事故,應該對此類的后續(xù)“新聞”進行嚴格 監(jiān)控,而造謠者無非是借災難來吸引眼球,如果網絡平臺在審核上嚴格些,謹慎些,災難后的造謠是很難出籠的。從另外的角度理解,可能一些網絡平臺也是想借此機會吸引網友,可能會是有意無意地“縱容”,他們可能打得如意算盤是,如果造謠者被發(fā)現,最終承擔的責任是由造謠者承擔,而網絡平臺只要到時候“奉命”刪除即可。網絡平臺為造謠者提供了“載體”,要承擔一定的責任,也要承擔把關不嚴的責任。如此,網絡平臺也能夠事先將造謠信息刪除,從而避免造謠者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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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災難的發(fā)生讓人心情沉重,而謠言的伴隨讓人痛心。決不能讓謠言成為災難的附加物。

            文章編輯:楊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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